1、什么是低电压指令?
答:低电压指令(73/23/EEC)是由欧盟委员会于1973年2月19日采纳的作为帮助协调各成员国关于在特定电压范围内设计的电气设备之间的法律关系。1993年这个指令修改成93/68/EEC指令,该指令也称作”CE标志指令”,具有相对独立的合格评审程序和合格标志。”CE”标志就是由低电压指令开始,以后推广到其它指令的。修改的目的是统一合格评审程序和对符合指令要求的设备贴附CE标记。修改后的指令纳入新方法指令体系,修改后的条款于1997年1月1日起变为强制性条款。低电压指令是一个”总则性”的协调指令,他取代了现有的关于这个领域中的国家法规,电气设备仅在符合指令要求后才能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已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欧盟各成员国不得阻碍它的自由流通。欧委会于2007年1月16日采用一项新指令2006/95/EC以替换73/23/EEC指令(关于用电设备在某些低压限制下使用的规定)。
2、低电压指令包括了哪些产品?
答:低电压指令包括了设计在交流50V到1000V,直流75V到1500V范围内使用的全部电气设备。这个电压范围是指设备的输入或输出电压,而不管设备内部可能出现的电压。例如电视机,其输入电源电压为220V交流,但其内部显像管加速极电压可以到20KV,220V交流属于低电压指令范围,20KV超出了指令范围,但它属于内部电压并不输出。所以,电视机还属于低电压指令范围内。由电池供电的电动剃须刀明显的在低电压指令的范围之外,但若加上了电池充电器,而充电器的输入电源电压为220V交流,那它就应该属于低电压指令范围内。当然充电器必须装入交流50V以下、直流75V以下的设备内(如笔记本电脑)或者是随机一起考核。
但是以下设备不属于低电压指令而是包含在其它公共指令内:
-使用在有爆炸性气体场合的电气设备;
-放射和医用电气设备;
-电梯用电气设备;
-电度表;
以下设备没有纳入任何公共指令,因此它不需要CE标志:
-民用插头、插座;
-电气防护控制器;
-特殊用途的电气设备,如船用、航空器用或铁路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的安全是由国际上有关部门起草,而能被各欧盟成员国分享的。
3、”元件”是否包括在低电压指令之内?
答:一般来说本指令包括装入别的设备和单独使用的电气设备两方面。但是电气元件往往都是需要装入整机才可以使用的。其中有些基本元件它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如何集成进整机的,以及整机的全部特性要求是否会使元件处于不安全状态。例如在电路中,带危险电压的元件在整机的防护外壳保护下,或其安装地点根本不可能被人触摸到,那么它就不存在直接触电的危险。又如整机在规定的过载条件,或单故障条件下能否使元件的温升过高而造成电气着火。其安全取决于选用是否得当,在此种情况下,低电压指令不包括它们,而实际上它们也不需要CE标记。
但是与安全有关的元件(安全件),例如某些类型的变压器、电动机、断路器、熔断器、端子板、接插件、导线等则包括在本指令范围内,而且必须要有CE标记,某些使用面广的家用电气器件如电灯泡、灯具(包括灯头、启动器、开关等)等也需要有CE标记。
4、如何理解低电压指令第2条的主要陈述?
答:低电压指令的第2条可理解为电气设备制造商应负的安全责任,文字陈述可分成3段即:”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只有按照欧共体现行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良好工程作业规程(Good Engineering Practice in safety matters)制造电气设备的规定..”这一段对电气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过程作了规定,为CE认证过程中需要检查工厂的质保体系、工艺流程和测试条件等提供了依据。”..当它们被适当的安装、维护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时..”在这一段中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适当?制造商随产品提供的说明书需要详细的说明由他提供的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方法。(简单设备可集中在1份说明书中)这些方法是否”适当”,以随后在实践中是否会发生安全问题为准则,但有1点是肯定的,若用户没有遵照说明书中提供的方法,发生了问题,责任由用户自理,相反的则由制造商负责,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没有规定的使用条件就等于默认用户可以自由使用,出了问题仍由制造商负责。”..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方可投放市场。”指令的附条Ⅰ中规定了电气设备应达到的3类11种的安全目标。这些目标不仅包括了与电气有关的安全,还包括了除电气以外的其它安全。不仅包括了正常使用工况时的安全还包括单故障或非正常使用时的安全。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确保安全才能投放市场。若随后的事实证明不能确保时,例如发生了安全事故,若判定责任是在制造商及其在欧盟的代理,就不止于像撤离或召回之类的处理方式了。
5、低电压指令包括哪些安全方面?
答:有两类安全问题:一类是会对人体或家畜直接造成伤害的,如电击、电气着火、电弧和由电气设备引起的非电气性危险等,这类问题往往是直接的和短时间内发生作用的。另一类是在长期作用下、有害于健康的,如噪声、振动、低能量射线以及不合理的人机工效学等带来的劳损等。这两类问题都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可采取的措施按优先等级排列可以有以下三种:
- 改进设计使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
- 如果因为不能削弱设备的功能某些安全要求不能实现的话,可以采用独立于设备之外的防护手段,例如外壳、挡板和护栏等。采用此类措施时,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只不过不让操作人员接近
- 如果以上两项措施都不能采取,则应采用粘贴警示标志,警告用语或在说明书中说明残余危险的存在。
6、安全措施的”度”?
答:安全问题”人命关天”理论上应是越安全越好,但任何事物都有个”度”的问题,安全也不例外。任何与安全相关的措施都应该有冗余的,但这个冗余止于’用1备1’的程度。这二个”1″可以是同类型的,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例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源边连接220V的危险电压,付边提供一般电子电路使用的ELV电压,中间靠一层绝缘将其隔开,这层绝缘至少应能抗得住2倍工作电压+1000V交流电压1分钟的耐压试验,称之为基本绝缘。但这还不够,他仅是实现了”用1″的目的,安全隔离变压器还需要考虑”备1″的问题。可以有二种方法实现”备1″的目标,一种是将基本绝缘加倍,使其能抗得住4倍工作电压+2000V交流电压1分钟。所谓加强绝缘,这种方法”用1″和”备1″是同类型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原、次级之间加导电屏蔽层,并将屏蔽层接地。当原、次级之间击穿时,原级的危险电压是先与屏蔽层击穿形成短路,使过流保护器件动作,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作用。这种方法”用1″和”备1″是不同类型的,只有实现了上二种措施中的一种,付边电子电路中的ELV电压,才有可能提升为SELV(安全极低电压)。又如为提供安全屏挡设置的护板,护栏上必须要粘贴警示标志,这也是安全冗余的体现。
同样,安全措施的度也体现在时间上。所谓的’单故障条件’是指在任何单故障条件下,设备可能会发生功能下降或损坏,但不能发生危险。这是基于”不同原因的故障在同一时间发生的机率总是很小的”为出发点的。
7、如何使电气产品达到CE的要求?
答:应该承认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我国的大部分电工产品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制造的。按照指令的第5、6、7条的规定电气产品要能达到CE的要求,首先应能满足欧盟协调标准,在没有相应的欧盟标准时应符合国际标准,若上二标准都没有的情况下应使产品的安全水准符合原产地成员国的标准才能被视同符合指令第2条的规定可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由于我国并不是欧盟成员国,因此国标GB不能视为原产地成员国的标准,所以在进行标准符合性以前需要进行标准比对,以确定国标中哪些条款是与协调标准一致的,哪些有差异,有差异的部分,若国标高于协调标准(如最高环境温度)可直接认同,若低于协调标准的,则需要按协调标准重新测试。
符合欧盟协调标准时证明电气产品能达到CE认证要求,但并不是唯一的,制造商也可以提出证据直接符合指令的方式,但这时其证据需要得到欧盟承认的认证机构的检验。
8、如何识别欧盟协调标准及成员国转化后的国家标准?
答:欧盟的协调标准号举例:
EN 60335-1:1994 + A11:1995
[EN]:欧盟协调标准代号
[60335-1]:标准号,一般与国际标准号相同,尾号”-1″是产品的共性标准,”-2″是产品专业标准
[1994]:版本发布年号
[A11:1995]:修改件号:修改件发布年份
标准的修改一般先用修改件的形式,修改件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涉及修改的条款。修改件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标准文本就有可能改版,新版标准的年号发生变化。一般新老版本有4年共存期,在此期间2种版本同时有效。欧盟协调标准被成员国采用后转化成该国的国家标准时,则在原标准号的前面加所在国的标准化委员会的代号,如:BS EN 60335-1、DIN EN 60204-1,前者已转化成英国国家标准,后者已转化成德国国家标准。需要注意的已转化后的版本年号有可能与协调标准同年,也可能不同,但肯定是比协调标准的年号晚。同时修改件号和修改件年号与协调标准也不相同。有一点是比较方便的,无论怎么转化,国际标准、协调标准和成员国的国家标准三者的标准号是一样的,这点和我国的GB标准不同。